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號
- 即被告
- 弄60之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本院審理時逃匿,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為警逮捕歸案,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有銀行卡債問題,需被告本人親自辦理協商手續,家人無法代辦,且被告被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時,所做之抽血檢驗,檢驗被告受感染疾病,須交保就醫,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並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判決有期徒刑十一月,本院審酌被告如能取具相當之保證金,應足可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則無再為執行羈押之必要,認被告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准予被告取具新臺幣六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