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甲○○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8號
陳嘉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