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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8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葳洪堯讚劉逸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甲○○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劉逸成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8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