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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清鈞林慧英陳姵君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5年度自更字第7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誹謗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陳姵君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5年度自更字第7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