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 原告
- 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Edward J
- 訴訟代理人
- 謝樹藝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玲 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