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6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緝字第633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國民
1
(現寄押於臺灣臺中監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緝字第633號
國民
1
(現寄押於臺灣臺中監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