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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63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宜民許惠瑜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緝字第633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1

          (現寄押於臺灣臺中監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林學晴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63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