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7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867號),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施用毒品係自甘墮落之行為,尚未對他人造成傷害,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