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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94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6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乙○○
受刑人
甲○○

           樓之1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36號、95年度執保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及具保人雖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無著,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受刑人無著函影本等附卷可稽,惟依卷附具保書「被保人」欄中受刑人甲○○之住址係「臺北市○○○路○段62巷14弄5號」,然此地址未見檢察官為傳喚、囑託拘提之程序,且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中受刑人甲○○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路198巷13號」之地址,亦未見有囑託拘提之程序,是尚難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故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94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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