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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滕治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16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七○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滕治平

書記官  郭佳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62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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