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47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護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七九)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五年三月八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甲○○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八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九三巷十六號住所,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二十時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與民權路路口查獲。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卷附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七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