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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334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臺中分監另案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433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毒偵字第5695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6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85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7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中簡字第227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兩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甫於民國94年12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甫於93年1 月9 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予以釋放。詎猶不知悔改,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基於反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集合犯意,自95年7月初某日起至95年10月18日白天某時止,在其臺中縣豐原市○○路215巷198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5年8月11日上午11時許回溯4日內,在其臺中縣豐原市友人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過濾器內燃燒,再吸入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分別於95年8月11日上午11時許,及95年10月18日晚上7時20分許,為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劉家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45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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