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5年度自更字第7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誹謗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