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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8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清鈞林慧英陳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380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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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正德
被告
甲○○

          之10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288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陳姵君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80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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