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8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8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9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6 行「94年1 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4年1 月20日至94年1 月25日間之某日」;及第9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0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