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8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八九三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893號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八九三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