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0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1003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03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簡字第972 號)後,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公訴意旨及上訴意旨如附件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上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之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前即於民國96年8 月15日死亡,有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所提供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各1 紙附卷可稽。原審疏未注意及此,遽對被告為論罪科刑,於法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452 條、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