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為詳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且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310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