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91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侵占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