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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世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2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為如附表所載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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