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8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編號1、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3之罪與附表編號1、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