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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5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楊真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五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又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一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附表編號三之罪,核與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四條規定相符,均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裁定減其刑期及褫奪公權期間二分之一。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餘罪,依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雖不符合減刑之條件,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真明

                書記官 呂苗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5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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