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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3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簡源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減刑後之徒刑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曾由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2所載犯行之犯罪時間係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之部分罪刑予以減刑,及就附表編號1、2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源希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3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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