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3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減刑後之徒刑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曾由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2所載犯行之犯罪時間係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之部分罪刑予以減刑,及就附表編號1、2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