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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6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簡源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叁月。又所犯附表編號4、5、6、7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5、6、7所載,與附表編號8及編號9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1、2、4、5、6、7所載犯行之犯罪時間均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之部分罪刑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4、5、6、7之部分罪刑,與附表編號8、9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源希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6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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