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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4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4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

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四之罪,均減刑,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五所示不予減刑之餘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列之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與附表所示不予減刑之餘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屬實,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七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加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款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7、8月間某日起至94年3 │93年10月26日5時30分許及94 │93年8、9月間起至94年3月11 │
│              │月11日止                  │年1月7日4時許             │中午止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4433│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19035 │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1656、│
│              │號                        │號                        │1704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號  │94年度上訴字第649號       │93年度訴字第3076號        │94年度中簡字第1100號      │
│      ├───┼─────────────┼─────────────┼─────────────┤
│      │判決日│94年4月20日               │94年8月31日               │94年8月24日               │
│      │期    │                          │                          │                          │
├───┼───┼─────────────┼─────────────┼─────────────┤
│確定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決    ├───┼─────────────┼─────────────┼─────────────┤
│      │案號  │94年度上訴字第649號       │93年度訴字第3076號        │94年度中簡字第1100號      │
│      ├───┼─────────────┼─────────────┼─────────────┤
│      │判決確│94年5月19日               │94年9月26日               │95年1月9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罰金之折算標準│                          │                          │                          │
└───────┴─────────────┴─────────────┴─────────────┘
┌───────┬─────────────┬─────────────┬─────────────┐
│  編      號  │4                         │5                         │                          │
├───────┼─────────────┼─────────────┼─────────────┤
│  罪      名  │竊盜                      │加重搶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6條第1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5月8日6時50分許       │94年3月1日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8336號│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10274 │                          │
│              │                          │號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實審  ├───┼─────────────┼─────────────┼─────────────┤
│      │案號  │94年度訴字第2089號        │95年度上訴字第909號       │                          │
│      ├───┼─────────────┼─────────────┼─────────────┤
│      │判決日│95年3月16日               │95年5月16日               │                          │
│      │期    │                          │                          │                          │
├───┼───┼─────────────┼─────────────┼─────────────┤
│確定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決    ├───┼─────────────┼─────────────┼─────────────┤
│      │案號  │94年度訴字第2089號        │95年度上訴字第909號       │                          │
│      ├───┼─────────────┼─────────────┼─────────────┤
│      │判決確│95年4月14日               │95年6月9日                │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3條第1項第15款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5月               │不予減刑                  │                          │
│罰金之折算標準│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4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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