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4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
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四之罪,均減刑,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五所示不予減刑之餘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列之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與附表所示不予減刑之餘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屬實,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加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款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7、8月間某日起至94年3 │93年10月26日5時30分許及94 │93年8、9月間起至94年3月11 │ │ │月11日止 │年1月7日4時許 │中午止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4433│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19035 │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1656、│ │ │號 │號 │1704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號 │94年度上訴字第649號 │93年度訴字第3076號 │94年度中簡字第1100號 │ │ ├───┼─────────────┼─────────────┼─────────────┤ │ │判決日│94年4月20日 │94年8月31日 │94年8月24日 │ │ │期 │ │ │ │ ├───┼───┼─────────────┼─────────────┼─────────────┤ │確定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決 ├───┼─────────────┼─────────────┼─────────────┤ │ │案號 │94年度上訴字第649號 │93年度訴字第3076號 │94年度中簡字第1100號 │ │ ├───┼─────────────┼─────────────┼─────────────┤ │ │判決確│94年5月19日 │94年9月26日 │95年1月9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罰金之折算標準│ │ │ │ └───────┴─────────────┴─────────────┴─────────────┘ ┌───────┬─────────────┬─────────────┬─────────────┐ │ 編 號 │4 │5 │ │ ├───────┼─────────────┼─────────────┼─────────────┤ │ 罪 名 │竊盜 │加重搶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6條第1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5月8日6時50分許 │94年3月1日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8336號│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10274 │ │ │ │ │號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實審 ├───┼─────────────┼─────────────┼─────────────┤ │ │案號 │94年度訴字第2089號 │95年度上訴字第909號 │ │ │ ├───┼─────────────┼─────────────┼─────────────┤ │ │判決日│95年3月16日 │95年5月16日 │ │ │ │期 │ │ │ │ ├───┼───┼─────────────┼─────────────┼─────────────┤ │確定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決 ├───┼─────────────┼─────────────┼─────────────┤ │ │案號 │94年度訴字第2089號 │95年度上訴字第909號 │ │ │ ├───┼─────────────┼─────────────┼─────────────┤ │ │判決確│95年4月14日 │95年6月9日 │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3條第1項第15款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5月 │不予減刑 │ │ │罰金之折算標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