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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犯罪日期,因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56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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