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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7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5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叁、肆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壹、叁、肆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貳、伍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五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甲○○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 1、3、4之罪,復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5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7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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