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5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搶奪、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96年聲減字第3829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民國96年4月12日,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