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3年10月10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0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之規定,爰依法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