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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3年10月10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0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之規定,爰依法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14庭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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