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02號、96年度執字第9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列之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