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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9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9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國防部臺南軍事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之主刑。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犯罪減刑後之主刑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脫逃罪等罪,經本院及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主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書記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9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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