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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8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世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樓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妨害風化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主刑。附表編號一所示減刑後之主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後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妨害風化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主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8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