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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47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4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即被告

具 保 人 乙○○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年度執字第35號,96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 (下稱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戶役政查詢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47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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