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國民
號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被告甲○○自行繳納現金後,已當庭准予交保飭回,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份在卷可稽。
二、茲該被告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三六號)後,經本院依法傳、拘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