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135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252號、96年度毒偵字第1415號),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6年度毒偵字第245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藍有忠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原名林世誠)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89年5月29日執行強制戒治完畢出所;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沙簡字第23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同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35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95年9月2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戒除毒癮,復自95年9月24日出監後某日起,至96年5月9日8時許止,在台中縣大肚鄉○○路○段168巷52號其住處、臺中縣大肚鄉永順村大肚溪堤岸邊等地,以針筒注射方式,反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為警分別於:①96年1月18日上午10時許,在台中縣大肚鄉○○路○段168巷52號現居地查獲;②96年2月13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0.04公克、包裝袋重0.22公克)、夾鍊袋4個、注射針筒2支及藥鏟1支;③96年5月9日16時20分許,在台中縣大肚鄉○街村○○街138號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袋重0.58公克)、注射針筒1支及藥鏟1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 貳貳公克)。 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袋重零點伍捌公克)。 【附表二】 1.夾鍊袋肆個。 2.注射針筒參支。 3.藥剷貳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