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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260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四八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九○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贓物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又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前開數罪接續執行,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於九十五年九月七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執行完畢。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甫於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執行完畢,復於強制戒治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分別先後二次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同年月十三日止、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日十五時許,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分別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再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九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七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仍不知悔改,竟又基於反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集合犯意,自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同年六月六日止,在臺中縣后里鄉○○村○○路二號旁田園內等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先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八時許,在臺中縣某處,因另涉竊盜案件而為警查獲;再於九十六年六月六日十六時四十分許,在臺中縣后里鄉○○村○○路二號旁,因行跡可疑為員警盤查而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貳參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書記官 黃英寬

法 官 蔡建興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0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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