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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松竹黃松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269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3486號),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36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其於96年6月3日16時許,在其位於臺中縣大甲鎮○○路停車場附近車上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少許摻入香菸內吸食,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為警於96年6月6日14時50分許,持搜索票在其上開居處內執行搜索後,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罪嫌,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松竹

   書記官 董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松竹

書記官 董美惠

                書記官 董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9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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