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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66號

違反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秋娟陳得利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6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經拘提亦未獲,此有送達證書七紙及司法警察拘提被告未獲之報告書二份附卷可稽,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3月27日以投檢治賢97助78字第05820號函覆本院載:「經派警往拘,據報:按址前往拘提未獲,經查被告分別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致無法代拘到案」等字。足徵被告已經逃匿,爰依法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裕仁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6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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