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46號
- 原告
- 黃荏伊原名丙○○
- 被告
-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金重訴字第87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甲○○、乙○○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872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