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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施慶鴻莊秋燕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告
黃荏伊原名丙○○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金重訴字第87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甲○○、乙○○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872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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