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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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丙○○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中交簡字第29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以被告乙○○將其所有之自小客車借給無汽車駕駛執照之丙○○駕駛,因丙○○之過失駕駛致原告受有傷害及車損,被告乙○○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惟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不受理諭知在案,則刑事案件繫屬已不存在,則附帶民事訴亦失所附麗,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