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5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35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並增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據。
二、被告甲○○於曾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民國95年11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