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6年度中簡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陽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6年度中簡字第11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宏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