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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235號

加重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慧英陳慧珊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623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具 保 人 乙○○

上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235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