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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00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唐光義郭妙俐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1003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03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簡字第972 號)後,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公訴意旨及上訴意旨如附件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上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之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前即於民國96年8 月15日死亡,有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所提供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各1 紙附卷可稽。原審疏未注意及此,遽對被告為論罪科刑,於法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452 條、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00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