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87號
- 異議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異議人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執字第1944號執行案件(審判案號:本院93年度訴字第603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82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檢察官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822號判決,確有不准上訴人聲請閱覽94年8月31日審判筆錄之事實,執行檢察官未提非常上訴意見書請檢察總長提訴糾正確定之判決,於96年5月8日即指揮執行,該指揮不當應予撤銷,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
㈠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 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於第456 條至第486 條並就裁判之執行方式、順序、停止執行之事由及救濟程序予以規範。而本件聲請意旨以上開判決違背法令,認檢察官應提訴平反,經核係指摘其刑事案件審理程序有違法之情形,並未具體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
㈡又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另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2 條亦有明定。又非常上訴係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之非常救濟程序,目的在求統一法律之適用,故檢察官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42 條規定,添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均非關執行之指揮,本不屬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聲明異議之範圍。
㈢綜上所述,聲請意旨固指摘其刑事案件有程序違法之情形,惟原確定判決既未經非常上訴撤銷,亦未經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執行檢察官依法指揮執行,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