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即被告
具 保 人 乙○○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年度執字第35號,96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 (下稱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戶役政查詢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