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2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為如附表所載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