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