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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7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2、3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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