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五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又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一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附表編號三之罪,核與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四條規定相符,均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裁定減其刑期及褫奪公權期間二分之一。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餘罪,依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雖不符合減刑之條件,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