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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7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7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載之轉讓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2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轉讓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二罪有期徒刑部分曾定為有期徒刑6年6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7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