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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0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黃松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06號

聲請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條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4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其中編號一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減刑後編號一與未減刑之編號二、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在案,其中編號一部分,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未減刑之編號二、三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松竹

書記官 董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0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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