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06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條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4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其中編號一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減刑後編號一與未減刑之編號二、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在案,其中編號一部分,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未減刑之編號二、三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